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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七十九章 精神病鉴定


  公诉人讯问完了。

  孟浪听了,觉得公诉人讯问的比较全面,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进行了讯问,证明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的愿望强烈。

  公诉人问完后,轮到辩护人开始发问。

  辩护人便看向袁伟问道:“你在案发之前有没有自残过?”

  “有过,我曾经用美工刀划破自己的手。”

  “为什么要划破自己的手?”

  “我那天向王妍表白了,王妍没答应我,我就握了她一下手,回来后,我心情很低落,就拿了同学的美工刀对着王妍说了一声对不起,我握你手了,然后划破了自己的手。”

  “当时手流血了吗?”

  “流血了,但不多,老师也找我谈话了,我跟他们说没事,以后不会再这样了。”

  “你平时与你父母沟通交流多吗?”

  “不多,我爸一直在外打工,不在家。”

  “你什么时候产生轻生,并且要杀死被害人的?”

  “我是在案发前两天在公交车产生自杀并杀死王妍的想法的,当时公交车行走在桥上,我就想着跳下去死了算了,但又想跟王妍一起去死,我就回去买了工具,想把王妍给杀死。”

  “你在去杀王妍之前,有没有考虑到她寝室里头还有其他女生?”

  “没有,我当时只想着去杀死王妍,其他并没有想太多。”

  “你愿意认罪悔罪吗?”

  “愿意。”

  “你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吗?”

  “愿意,但我没钱,我想让我的父母赔给他们钱,并向他们说声对不起。”

  说着,袁伟转头向看了看王妍的父母,此时,王妍的父母坐在被害人家属席上。

  王妍父母没理他。

  辩护人问完话之后,法官便问被害人家属有没有需要问的?王妍父母就说有,让律师代表他们问。

  孟浪便动了动身子问道:“你今年多大?”

  “二十一。”

  “被害人多大?”

  “十七。”

  “你与被害人同学几年了?”

  “一年。”

  “你从什么时候与被害人成为同学的?”

  “从高三年级。”

  “你之前上高几?”

  “我之前就是高三,今年是复读。”

  “你在上高中期间有没有休学过?”

  “休过。”

  “为什么休学?”

  “我当时不想上学了,就休学了。”

  “你休学之后去哪了?”

  “我曾经在酒吧里工作了半年,接着又回来上学了。”

  “你平时与被害人有交往吗?”

  “有,我们经常在一起学习,我就喜欢上了她。”

  “你真的喜欢她吗?”

  “喜欢。”

  “喜欢她,为什么要杀她?”

  袁伟听了这话后,一时陷入了沉默。

  “因为当时我想自杀,所以就想着让她跟我一块去死。”袁伟说。

  “你想自杀那是你的事情,但王妍并没有轻生的念头,你为什么要杀她呢?”

  “我当时情绪很不好,我没想到她会拒绝我,我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。”

  “高中三年是学习最紧张的三年,王妍只是跟你讲,等考上大学再说,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,你为什么非要杀死她呢?”



  “她说考上大学以后再说就是在拒绝我,我当时很伤心,就产生杀死她的想法了。”

  “如果你爱一个人,就应当让她好好地活着,而不是把她给带到坟墓,你这不是爱,而是一种极端的自私,你从产生想法要杀她,并且付诸实施用了多长时间?”

  “我考虑了一天左右,接着就去买工具了。”

  “你在杀被害人之前,有没有去过被害人的寝室查看一下?”

  “没有,但我知道一楼有防护栏,从外面是进不去的。”

  “所以你去买钳子和锯条是不是?”

  “是的。”

  “你想过入室杀人的后果吗?”

  “没有,我当时就想杀死她然后再自杀。”

  “被害人的寝室内不仅仅有被害人,而且还有其他女生在休息,你知道你这样做对她们是什么影响吗?”

  “我不知道。”袁伟低下了头。

  “她们马上面临高考,此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,对她们来说,是影响一辈子的事情,也就是说,你不但改变了被害人的命运,也改变了与她同寝室的其他女生的命运,你明白吗?”

  袁伟沉默了。

  “审判长,我的问话完了。”

  孟浪结束了问话。

  法官见了,便让公诉人开始举证。

  公诉人向法庭先提交了物证,包括血衣,刀具、钳子、锯条等证据。

  对于这几份物证,辩护人和孟浪都没有什么意见。

  接着公诉人又提交了法医鉴定报告,证明被害人是被人刺破颈部大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
  然后公诉人又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,把现场情况展示了一下,孟浪质证了一下道:“被告人是入室杀人,而且进入的还是集体宿舍,性质非常恶劣。”

  辩护人听了却是反驳道:“入室杀人并不是一个罪名,跟入室抢劫不一样,并不能反映其恶劣程度。”

  孟浪道:“国家对住处是严格保护的,入室作案反映了一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,比入室抢劫还恶劣。”

  接着,公诉人提交了证人证言,有学生就证明说,袁伟这个人性格有点古怪,看人的眼神都有点不对,跟好多同学都合不来,有时会闹矛盾。

  辩护人便说:“被告人的精神存在一定问题,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作精神上的鉴定。”

  公诉人听了,便反驳说:“从刚才的讯问情况来看,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地认知,并且在事先作了周密策划,虽然他曾经有过自残的行为和轻生的念头,但是并不能说明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任何问题,无须进行精神鉴定。”

  公诉人就把辩护人给驳了回去。

  公诉人又继续举证,几个与被害人一个寝室里的女生也作了证言,证明案发当晚,袁伟潜入到她们的宿舍后,对被害人王妍进行加害的事实。

  同时有一位同寝室的同学证明被害人曾经跟她讲过,袁伟说喜欢她,她给拒绝了,而她不喜欢袁伟,后来袁伟还把自己的手给割破了。

  对于证人的证言,辩护人没有异议,只是再次提出,袁伟的精神情况存在问题,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。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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